|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2200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757380741834000822003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赣榆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75738074183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综合窗口(青口镇盛世路8号)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其中7月中旬-9月下旬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表彰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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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关于对申请对象予以奖励的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 审批结果样本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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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8-86287407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6205001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区司法局或上级主管部门 |
| 电话 | 0518-86223128 |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徐福东路19号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连云港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8-85295887 |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77号 |
| 网址 | http://haizhou.lygzy.gov.cn/article/essearch.shtml |